3.5.3 焊補
3.5.3.1 焊補鑄件的焊工應按 GB/T15169 的要求考試合格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,焊接工藝評定應按 JB4708 的要求進行。
3.5.3.2 鑄件具有下列缺陷之一者不允許焊補:
a)圖紙或訂貨合同中規定不允許焊補的缺陷;
b)有蜂窩狀氣孔者;
c)成品試壓滲漏且焊補后無法保證質量者;
d)同一部位的焊補次數不得超過 2 次。
4.1 拉力試驗
4.1.1 試棒的型式、尺寸、試驗方法按 GB/T228 的規定。
4.1.2 任一試棒若發現機械加工缺陷或鑄造缺陷,應取備用試棒重做試驗。
4.1.3 試塊應與鑄件同爐進行熱處理。
4.1.4 鋼的每一熔煉爐次應進行一次拉伸試驗,任何爐次的力學性能試驗結果若不符合表 2 的規定,其鑄件及試棒可重新熱處理,重復試驗,但固溶處理不得超過兩次。
4.2 殼體試驗
4.2.1 每個承壓鑄件都應加工后按 GB/T13927 的規定進行殼體試驗。
4.2.2 鑄件殼體試驗可以在交貨前或需方機械加工后進行,但鑄件生產者應對殼體試驗鑄件的質量負責。
4.3 晶間腐蝕試驗:
如訂貨合同中要求作晶間腐蝕試驗,應按 GB/T4334 規定進行試驗。
4.4 如訂貨合同中要求作射線照相檢驗或超聲波探傷應分別按 GB/T5677 和 GB/T7233 規定檢驗。如訂貨合同中要求作滲透探傷檢驗應按 GB/T9443 規定檢驗。
4.5 如訂貨合同中要求作酸洗鈍化處理應按雙方協商的要求進行。
4.6 鑄件生產者應向需方同時提供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試驗報告,缺一不可,并附一份鑄件符合本標準的合格證。
4.7 鑄件生產者應為需方檢驗人員提供必要的方便,使其確信鑄件符合本標準和合同規定,并提供相應的報告和資料,但該檢驗工作不應影響鑄件生產者正常生產。
4.8 需方驗收鑄件后,若發現有害缺陷的鑄件需要退貨時,應及時通知鑄件生產者。
4.9 需方對鑄件材質提出異議時,從寄出試驗報告之日起,將該樣品保存 30 日,鑄件生產者可在此期間內提出復查要求。
4.10 需方根據試驗報告作出拒收決定時,應在收到報告 30 日內通知鑄件生產者。
承壓鑄件上應有鋼的牌號或代號、爐號標志,對于質量小于 20kg 的承壓鑄件鑄字有困難時,經需方同意允許打鋼印。